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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遗产与志愿者文化

[日期:2019-01-16 ] 来源: 东台市义工联合会     作者:Admin [字体: ]

与多数热爱奥运的人不同,尽管我也勉强可算“体育人口”,却并不热爱竞技体育,厌恶竞争和对抗,不崇拜任何明星大腕,不热衷于观看任何项目的比赛过程,也不喜欢任何以名次和奖牌作为激励机制的活动。然而,我却和绝大多数中国人一样,欢欣鼓舞于奥运会的召开,无怨无悔地为奥运尽自己的绵薄之力,为每一个参赛运动员加油鼓劲,也为那些为奥运会作出贡献的人而感动。我支持奥运,是因为我的同胞大多数都支持奥运,这是一个迄今为止绝无仅有的国人和世界人民共同追求的伟大事业,怎能不令人为之激动;更不要说,它给我们带来了多少快乐和享受。在2008年,参与奥运会与抗震救灾一样,已经成为我们最珍贵的一段经历,必将铭记终生。

  支持奥运,因为奥运会已成为我们融入世界的一个契机,不仅会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还会为我们留下丰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奥运的成功引发了法学界不少联想,从以体育精神和规则建立法治,到全球化与市民社会。毫无疑问,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法律保障,从场馆建设到赛事运行都是不可能的,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在奥运中的作用毋庸置疑。不过,在盘点奥运会的精神遗产之际,法律界的人士可能会有些许遗憾,因为法律在奥运会的运作和成功中似乎并不具有显赫和独尊的功绩。虽然建立了一个奥运法庭,但它并不是解决奥运会期间有关体育争议的机构;尽管有法律职业的参与,但体育仲裁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庭——奥运组织及其活动的规则、制度和纠纷解决程序均属于一种内部机制,其公平公正不是依赖于国家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实现的,而是建立在参与者的自愿协商、平等竞争及自治与自律的基础之上,本质上是超国家和民间性的事业。

  实际上,比“法治奥运”的口号更令人称道的,是绿色奥运和人文奥运的理念;比精良的场馆、物质条件、安保措施、赛会组织和优异成绩受到更多赞誉的,是微笑的奥运志愿者——毫无疑问,志愿者文化是奥运会最宝贵的精神遗产之一。

  仅从形式上看,志愿者文化似乎是近年来从西方引进的新生事物,其实,以义务和奉献为宗旨的志愿者现象自古以来始终存在于不同文明之中,无论出自宗教信仰、文明教养、道德善行、人之天性或理性,无论在何种政治体制下,都可能生成这种行为和精神。可以说,雷锋就是我国社会志愿者的杰出代表。然而,随着社会的转型,在市场和法治、利益和权利成为当代社会发展之两翼的同时,信仰、道德、义务、传统文明则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助人为乐的风气逐渐弱化,责任、宽容、和谐和集体主义等价值观日渐衰落,甚至雷锋的形象也曾遭到恶搞和亵渎;人们的物质生活在极大丰富,而精神生活却日渐贫乏。不可否认,在这一过程中,法学界的某些理论和意识形态也在有意无意地为此推波助澜。

  对于当代社会而言,市场和法治无疑是其最重要的支柱,这种现代文明带来了公平竞争和对个人权利的崇尚,以激励和规则机制保障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推动着全球文化的交流与融合。然而,市场和法治这两翼的腾飞如果缺少了健全的精神,必将是僵硬和残缺的。如果缺少了公民社会、社区自治、协商、奉献和精神信仰等要素的支撑,我们的民族将缺少凝聚力、自信和活力,社会将会失去更高的价值和道德追求、在纠纷和对抗中销蚀掉大量资源和情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会变得冰冷和疏远,个人也会因此失去归属感和快乐。正如许多先哲和法学家早已指出的,法律通常是以道德底线为标准而设的,而诉讼则是“必不可少的恶”,它们不可能是人类社会唯一美好和最高的价值。现代社会没有法律和诉讼固然不可思议,但仍有更多比为利益和权利而斗争更美好的价值和事业值得追求。

  “我奉献,我快乐”是志愿者的口号,可以说,当代志愿者文化代表着一种与市场和法治不同的价值,同时又是对二者不可或缺的补充:志愿者文化与市场经济和法治同样建立在尊重人权、自由、民主和规则的基础上,但与等价交换、公平交易以及物质激励为中心的市场机制及其规律不同,志愿者文化的核心是不追求利润和回报、不依赖物质激励的自愿奉献;与追求自我与个人价值实现的现代价值观相对,体现的是利他的道德追求;与以权利与利益为中心的法制文化迥异,其基本理念是义务、责任、服务和奉献。志愿者在奉献中所获得的回报是一种精神的满足和另一种自我价值的实现。志愿者文化的伟大之处在于,只要愿意,每个人都可以从眼下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超越自己的本分,在带给他人和公众快乐、便利和温暖的同时,给自己带来精神愉悦、心灵净化与道德升华。能够从奉献中获得快乐,这是一种多么难能可贵的品德和情怀。在充满了欲望和诱惑的物质世界里,志愿者文化显示出一种返璞归真和超凡脱俗的精神境界。

  志愿者文化还标志着一种新型人际关系和公民社会的崛起。法学家经常用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形容社会的转型并由此证明法律的重要,这确是客观现实。然而,如果以为这表明人与人的关系从此将走向陌生和疏远,共同体的作用、义务本位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以及主流道德将一去不复返,则未免过于悲观。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志愿者文化的普及说明,人类社会本身需要建立和谐和相对亲密的人际关系,需要具有凝聚力的社区共同体,需要宗教、道德等精神滋养,并有能力培育公民社会的成长和主流道德的延续。尽管公民社会的成长途径和规律在世界各地并无绝对的普世性——既可能在与国家权力的抗争中产生,也可能从传统共同体的延续中传承;不仅能通过社会自治历练而形成,也可以自上而下地通过灌输而培育。但志愿者文化中体现的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真善美和更高的道德情操,因此,这种文化必将是世界性的、具有无限的未来。

  我们欣喜地看到,正是由于众多志愿者的参与,使奥林匹克运动——一种发源于西方的文明,与中国普通百姓的生活发生了最密切的联系,在提升自身的素质、促进社会认同感的同时,也增强了国际交融与友谊。这种文明,比法学家们致力于灌输给他们的“法律信仰”更具有亲和力;其理念更接近于中国传统的大同信仰,它的到来就像是水到渠成,使我们看到,既不必亦步亦趋地追随西方、否定自我,也不必苦苦在克己复礼中寻找出路,可以敞开胸怀迎接中国传统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的融合。

  奥运赛场志愿者和城市志愿者中,很大部分是年轻的在校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无疑能够使他们超越以往家庭和学校教育的狭隘局限及人生经历的不足,体味服务他人、回报社会的境界,获得极大的精神滋养,使他们的人格更加完善。尽管有此经历的青年人只是少数,但他们却可能将志愿者的精神传播到所有校园,传播给整个年轻一代,影响到中国的未来。

  在志愿者队伍中,人数最多的是由各个社区的老年人、退休人员等构成的治安志愿者,这些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起来的志愿者或许不完全符合公民社会志愿者的标准,但是其作用却与其异曲同工。当那些大爷大妈带上红袖标夜以继日地在小区中“巡逻”时,社区不仅变得生气勃勃,也显得异常和谐,他们传递了一种强烈的感染力,不仅使自己青春焕发,也使社区的居民也变得心平气和;他们尽管并无国家权力的威慑力,但却给人们带来了安全感。这些曾遭到嘲讽贬斥的传统资源,竟然也可以成为最时尚的志愿者,确实令人感到惊异和感动,也使我们看到了现代社区建构的另一种可能——从传统的组织向现代市民社会的转化途径必然是多元的和开放的,每个人都可以无障碍地成为志愿者。

  志愿者是平等的,在这个群体中,社会阶层、职位等级、学历、民族、性别乃至种族和国别都无关紧要,只有职能的不同,而没有重要性之别。志愿者文化不崇尚精英,而代表着一种草根文化和全民性。尽管志愿者事实上存在正规军和松散组合之别,但并非只有前者才具有合法性和作用力,只要是奉献,不论贡献大小、时间长短都当得起志愿者的称号,都是值得赞许的善举。不过,现代社会不崇尚昙花一现的英雄或独往独来的侠客,具有协作精神的志愿者团队才能发挥出巨大的能量,也才能持续发展。

  毫无疑问,志愿者文化与个体志愿者一样,既不可能完美无缺,也不可能解决一切社会问题和制度缺陷,不能期待它一蹴而就地给社会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当奥运圣火熄灭后,很多陋习会依旧存在,纷繁的纠纷和激烈的对抗仍然屡见不鲜,事故、上访和暴力事件还会继续,社会仍然缺少精神信仰和凝聚力,公众的行为和意识也并不会因志愿者文化而彻底改变。然而,志愿者文化不仅体现着人类社会对真善美等基本美德的追求,而且本质上是宽容、和谐、开放和务实的,面对制度和体制的种种缺陷以及社会不公,志愿者未必不能成为批判者和斗士,但他们所做的更多的不是愤世嫉俗、抱怨、等待与解构,而是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和点滴善行温暖他人,潜移默化地改善社会,增进文明、建构理想;他们的积极行动不仅是对弱者的真切支持和抚慰,也是对社会腐败、道德沦落和各种恶行的批判和抗争。

  近年来,志愿者文化开始在我国生根,志愿者已成为社会最美好的形象,在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活动中,志愿者的力量和精神得以彰显,而奥运会则成为弘扬志愿者文化最成功的契机。众所周知,志愿者本质上并不是国家的组织力量,在社会土壤和环境中自然生成的志愿者文化是其最合理的形态。然而,志愿者文化并非只能依靠社会自发地孕育产生。国家的扶持、引导和推动,同样能够带来志愿者文化的繁荣。如果说抗震救灾中的志愿者体现了民间社会力量的崛起的话,那么奥运会志愿者就属于国家对志愿者文化的积极推动。这两种力量的汇流,使我们看到了志愿者文化的明天和希望。

  然而,必须承认,尽管志愿者是我国社会的希望之星,但是与整个国家人口相比,还不过是星星之火,而志愿者文化在我国的燎原之日,尚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发展和积累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还不能否定国家在志愿者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在制度设计中还不可能立刻以成熟的公民社会作为基础而放弃政府的介入;对于NGO和民间力量的作用,仍需要基于国情和现实予以谨慎对待。在志愿者文化进入中国当代社会之际,必须看到,尽管公众对其已高度认同,但现代志愿者文化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土壤却仍然十分贫瘠,其可持续发展仍是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目前除法定社会团体外,各种民间志愿者组织多数需依靠政府或国内外基金会的扶持,某些NGO组织甚至被视为实现颜色革命的力量,而自发的志愿者活动则极易发生内耗和纷争,每每难以持久。在许多重要的公共事务中,志愿者文化还难以获得正当性和公信力。例如,以民众参与为宗旨的人民陪审员,一方面动辄以学历文化等标准限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另一方面又经常因缺乏报酬而难以为继,甚至演变为少数专职陪审员(常设非职业法官)的兼职活动。民间调解等公益活动也面临着相似的境遇问题。

  在这种环境下,很多志愿者活动实际上异化为变相的有偿劳务,导致其徒有其表。值得置疑或商榷的还有另一些以志愿者为名的活动,如具有商业宣传色彩的活动、村官、附条件的短期支边、挂职下放等等。其中有些行为本身或名义就值得探讨,如村官——何以高学历的人就有资格当官、而且是做自治组织的“官”?以短期的付出获取更大的回报是志愿者精神吗?有些活动固然具有积极意义,但实际上不过是一种国家行为,如国家组织的支边支教活动和干部挂职锻炼等,尽管值得赞赏,但毕竟不同于真正意义的志愿者。

  法律界尤其需要慎用志愿者的概念,以免这一神圣的名字被玷污。因为,志愿者文化不仅仅以无偿为标志,还应具有公益性,并必须以社会效果作为检验标准。法律人不仅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也可以为社会正义、人权等崇高事业进行战斗;同时,还可尝试转变自己的职业思维和社会角色,作为一个普通人,为邻居、社区、公众和国家做一点力所能及的善事,例如提供无偿的调解服务以减少诉讼和对抗,促进社区民主自治等。相比之下,某些所谓被媒体炒作的“公益诉讼”和法律援助,不仅不能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有时甚至会诱发更多的冲突、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不过满足了某些法律人的特殊利益或媒体的偏好。这种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活动必然会玷污志愿者文化的精髓,乃法律人最需自省和禁忌的行为。

  在奥运落下帷幕的9月,我们又回到了常规生活。学校开学了,在每一个法学院的开学典礼致辞中,无不洋溢着将法律学生培养为社会精英和正义斗士的激励。然而,作为一个法学教师,我更困惑于如何培养这些未来法律人的健全人格和公民意识。我以为,如果他们能常常去做做社会志愿者,以平常心为社会和他人多尽一些义务,可能会比一味沉溺于法律思维和精英意识,对自己、对法律职业群体、对社会都更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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